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的省体育大会体育舞蹈比赛项目上,从本基地选拔出的16名青少年选手代表丽水市参赛荣获团体拉丁舞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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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众体育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09-2-24
 

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众体育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体育总会、省级行业体协(系统)、单项体育协会:

为完善浙江省大众体育比赛参赛资格审定与运动员注册管理,建立完备的大众体育比赛参赛人员资料,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杜绝运动员参赛资格弄虚作假行为发生,进一步规范我省大众体育比赛参赛人员的管理,经研究,决定浙江省大众体育比赛项目实行运动员注册制度。依据《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浙江省大众体育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浙江省大众体育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二月八日

 

 

 

附件1:

《浙江省大众体育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群众体育运动发展的要求, 加强参赛运动员资格管理,保证竞赛秩序,根据《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体竞字[2003]82号文件)、《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2007年11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和《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07年9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发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浙江省体育局主办的大众体育各类综合性运动会的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注册原则:“自愿、公开、合法、有序”。

第四条浙江省体育局主管全省大众体育运动员的注册工作。各市、县(市、区)体育局、体育总会、行业体协(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运动员进行注册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运动员参加省大众体育综合性运动会,均应先进行代表资格注册。

第六条各市、县(市、区)体育局、行业体协(系统)以及经过浙江省体育局批准认定的“单位”为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

第七条 代表市、县(市、区)参赛的运动员以本人第二代身份证为身份依据;代表行业系统参赛的运动员以人事从属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为身份依据;现役军人以士兵(官)证为身份依据。

新浙江人运动员以本人在浙江的暂住证和从业单位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县级及县级以上)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八条  运动员代表资格发生争议,本着行业体协(系统)优先(属本行业人员),多方注册,以先注册优先的协商原则。

第九条  16周岁以上的运动员应有本人签字确认。运动员未满16周岁的,应该由其监护人签字。如提供虚假签字,该注册无效,并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首次办理注册的运动员, 须填写运动员注册登记表,由注册单位登录“浙江省大众体育运动员注册报名系统进行注册,注册需提供运动员照片(二寸免冠数码照片,大小不要超过200K,格式为JPG),提供运动员相关信息。各市体育局、行业(系统)注册完毕并确认后需将运动员注册信息汇总表(代表单位、注册号、姓名、身份证号、暂住证号、身份证住址、项目1)制作光盘上报浙江省体育局审核,经审核后领取运动员注册证。

  第十一条  注册证是运动员注册的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

第十二条  注册证由省体育总会统一颁发,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注册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5月30日

第十四条  运动员代表资格期限为2年。

第十五条  各注册单位应该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浙江省大众体育运动员注册报名系统”提交运动员注册信息,逾期不注册,视为放弃参加浙江省大众体育比赛的资格。

  第十六条 运动员确认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下一周期的注册。注册单位未在确认期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其代表资格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运动员确认期同下一年注册期。

第十八条  浙江省体育局在注册和确认期结束后10天内,将注册单位的运动员名单在浙江省体育局网上公布。

  第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各行业体协(系统)对已公布运动员注册资格有异议的,可在公布运动员名单后20天内提出申诉。浙江省体育局根据申诉材料和运动员本人相关材料对运动员资格进行最终裁定。

                         第三章  处 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分、扣牌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四章      裁决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注册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体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二十四条  当地体育管理部门必须在接到申诉三、四天内做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地体育管理部门的裁决有异议,可在裁决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向省体育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省体育局须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天内做出最终裁决。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浙江省体育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浙江省大众体育运动员注册登记表

 

二寸免冠数码照片,大小不要超过200K,格式为JPG

身份证号

 

身份证住址

 

   

 

工作单位

 

在读学校

 

户籍派出所

 

电子邮箱(QQ)

 

     

 

暂住证

 

暂住派出所

 

代表市系统

 

劳资档案地

 

手机

 

代表县市区

 

通讯地址

 

固定电话

 

参赛部别

 

监护人签名

 

手机

 

参赛项目1

 

监护人身份证号

 

参赛项目2

 

参赛项目3

 

代表期限

 

参赛项目4

 

参赛项目5

 

运动员签名

 

注:1、行业体协(系统)运动员需填“劳资档案地”;2、学生需填“在读学校”;3、未满16周岁运动员需填“监护人信息”4、新浙江人运动员需填“现居住地(暂住证住址)”和“暂住证号” 、“暂住派出所” 、“工作单位”。   5. "现居住地"与身份证住址相符时,请填身份证住址,否则填暂住证住址。            

浙江省体育局

                                         OO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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